一位项目经理跟我说:工程做完,双方签了结算协议,认定工程款是几百万。他等着拿钱呢,甲方突然甩出一份审计报告——"审计认定只值几百万,比你签字的少了几十万。以后就按审计价付了。"
他气坏了。结算协议双方都盖了章,甲方凭什么拿一份审计报告就把协议推翻了?
这种情况在建工圈太常见了,尤其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甲方拿审计压价,施工方要么被迫接受少拿钱,要么拖上好几年打官司。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13条,终于给了施工方三条明确的反击路。
一、三条反击路,先看你是哪种情况
✅ 反击路一
合同没约定以审计为准 → 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 反击路二
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但审计久拖不决 → 超过合理期限可申请司法鉴定
✅ 反击路三
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但审计结果明显不符合同约定 → 可申请司法鉴定
二、反击路一:合同没写"以审计为准"——甲方搬出审计也没用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施工合同里压根没提审计,结算协议签完了甲方才拿审计报告来压价。新规第13条第3款直接封死了这条路: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俗讲:合同里没写"以审计为准",审计报告在法律上就不算数。不管甲方拿的是政府审计局的结论还是财政评审的结果,法院都不认。
这里有个常见的坑——甲方说合同里写了"审计结算价"或"审定结算价"。但最高法在(2022)民再47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合同中同时使用"审计结算价"和"审定结算价",说明"审计"和"审定"是同一含义,指的是甲方对结算的审核确认,而不是特指政府行政审计。除非合同里明确具体写了"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否则不能理解为约定了政府审计。
⚠️ 地方性法规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为准
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但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发函指出:这种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所以,就算当地有这种规定,只要合同没约定,施工方照样可以不接受审计价。
三、反击路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但审计久拖不决——超过一年可申请鉴定
有些合同确实约定了以政府审计为准,这种情况施工方本来就得等审计结果。但现实是,审计机关经常拖——有的项目结算文件交上去两三年还没出审计结论。
新规第13条第2款给了明确的时间底线: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通俗讲:就算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审计也不能无限期拖延。双方约定了时间的按约定走;没约定的,法院根据项目大小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还没出审计结论的,且不是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
新规原文是: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反击路三:审计结果跟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审计出了结论,但数额跟合同约定差了一大截——比如合同约定按某计价标准结算,审计却用了完全不同的标准,砍掉几十万。这种情况新规也给了出路: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通俗讲:约定以审计为准不是"认命",审计结果明显偏离合同约定的,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推翻。关键你得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跟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合同约定按清单计价,审计却按定额计价;或者合同约定了材料单价,审计却用了更低的市场价。
五、结算协议签了,审计能不能推翻?
很多施工方最关心的就是这个:双方已经签了结算协议,甲方后来拿审计报告说协议数额不对,要求按审计价付。结算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答案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为准。双方签的结算协议就是最终结算依据。审计属于行政监督,不影响民事结算的效力。最高法公报案例和多地法院裁判规则都明确:结算协议的效力高于审计报告。甲方想拿审计推翻结算协议,法院不支持。
情况二: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结算协议如果是在审计结论出来之前签的,可能被视为"阶段性结算"而非最终结算——审计结论出来后还是要按审计确定。但如果你能证明双方签结算协议时已经合意变更了原来的"以审计为准"条款,结算协议仍然有效。
📋 施工方实操建议:
签合同前:如果你是施工方,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写"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如果甲方坚持要加这条,至少补充约定:
① 审计期限(建议不超过6个月);
② 审计超期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申请鉴定;
③ 审计结果明显偏离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
结算阶段:结算协议尽量签得明确,写上"本结算为最终结算"或"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工程价款最终确定依据"。别让甲方留"等审计后再定"的尾巴。
诉讼阶段:如果甲方拿审计压价,先看合同有没有"以审计为准"的约定——没有的话直接主张结算协议效力;有的话看审计是否超期或结果是否明显不符,申请司法鉴定。
一句话总结: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3条,给施工方对付"审计压价"开了三条路:①合同没约定以审计为准的,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②约定了但审计久拖不决超过合理期限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③审计结果明显不符合同约定的,也可以申请鉴定。结算协议签了就是签了,没写"以审计为准"的合同,甲方拿审计报告来压你,法律不支持。
我在城投公司干了11年甲方,经手100多个单体竣工验收备案,审计报告见过不少。说实话,甲方用审计压价这事,有时候不是审计局的问题——是甲方自己想把结算金额压下来,审计只是个借口。新规把"没约定就不支持"写成了白纸黑字,施工方总算不用再被这条套路卡住了。
我是崔慧慧,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法律职业资格(A证),在建筑行业待了17年,你说的问题我都听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