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有一种章,项目部的章。这章盖出来的频率,有时候比公司公章还高。

钢材商拿着挂靠人签的合同,盖着被挂靠公司的项目部章,要求公司付货款。公司一看:这人根本不是我们员工,凭什么找我?

塔吊出租方也是一头雾水——挂靠人来租设备,章盖了,设备用了,钱该谁掏?

这事在工地上太常见了。挂靠人满天飞,项目部印章满天盖,最后扯皮扯到法院。

2026年6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5条,把这个问题专门写进去了。今天把它掰开说。

一、2026新规把这件事专门写了

挂靠本身违法,新规对此并不客气。出借资质协议一律无效,资质借用费不予支持——这些之前写过了。

但挂靠出去以后,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钱该谁付?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受害方能不能找被挂靠公司要钱?这些问题,建工司法解释二第5条专门给了答案。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这条规定的核心意思是: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买材料、租设备,货款该谁付,要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符合的,被挂靠公司要付;不符合的,被挂靠公司不付,挂靠人自己付。

也就是说,建工司法解释二没有单独搞一套规则,而是直接指向民法典的表见代理制度。理解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懂什么是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3个判断标准

表见代理是民法典里一个非常实务的制度。它解决的是一个朴素的问题:一个人拿着公司的章、穿着公司的工服、坐在公司的办公室里对外签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他代表公司,那这个合同是不是真的代表公司?

【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分析】这一句话看上去简单,但"有理由相信"是个判断题,不是判断题答案。它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总则编解释第28条把"有理由相信"拆成了两个具体条件。接下来一个一个说。

标准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什么叫"代理权的外观"?说白了,就是让相对人看着觉得这人能代表公司。最高法民一庭在解读建工司法解释二时,明确列举了几种典型情形:

  • 挂靠人在签订合同时,加盖了被挂靠人的公章、合同章或项目部印章
  • 挂靠人持有被挂靠人的委托书、介绍信
  • 挂靠人同时是被挂靠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 被挂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合同而未表示反对,甚至存在实际履行行为——比如直接付款、把对方开的发票入账

这几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点:相对人面对的,是一张盖着红章的合同、一份公司出具的文件、或者一个"看就是公司项目经理"的人。这些东西放在面前,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对方有代理权。

注意,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在相对人。也就是说,相对人要先把证据拿出来,证明自己有"代理权外观"。拿不出来的,连表见代理的门都进不去。

标准二: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仅看外观还不够。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他确实不知道挂靠人是挂靠的,而且从客观情况看他也不可能知道。

怎么判断?实务中法院一般会看:

  • 挂靠人是不是长期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相对人此前是否有过成功交易
  • 挂靠人是否在被挂靠公司的办公场所办公、是否使用公司邮箱、是否对外以公司员工身份自称
  • 合同签订时的具体场景——是在公司会议室签的,还是在某个临时办公点签的

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挂靠人是挂靠的、知道对方不是公司员工,那不好意思,相对人不是善意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在被挂靠公司。也就是说,相对人拿完外观证据后,被挂靠公司要举证证明相对人不是善意的。如果被挂靠公司拿不出证据,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很可能就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了。

标准三:相对人无过失

善意外,相对人还要"无过失"。什么叫无过失?就是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没有该查而没查的明显疏忽。

什么算明显疏忽?

  • 合同金额巨大,相对人却没要求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
  • 对方签合同的身份明显存疑(不是公司员工、没工牌、没在职证明),相对人选择视而不见
  • 合同付款账户是个人账户,但相对人从不核实
  • 对方明显是临时工、临时负责人,却长期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相对人从来不问

在工地上,最高法明确提到过一种常见情形:相对人和挂靠人此前有过成功履行的前序合同。这种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这不叫过失,这叫合理信赖。

反过来,如果相对人连最基本的审查都没做——比如合同金额几百万,却连对方是哪家公司的、对方是谁都不问,那法院可能认定有过失,表见代理不成立。

三、被挂靠公司什么时候不担责?

反过来讲。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公司就不用付钱。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情形一: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合同

挂靠人签合同的时候没用被挂靠公司名义,而是签自己的名字、加自己的章。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是挂靠人本人,货款当然由挂靠人自己付。被挂靠公司不在合同里,凭什么要它付?

情形二:相对人明知挂靠事实

相对人签合同的时候就知道对方是挂靠的——比如对方私下告知、行业圈子里都知道这层关系、或者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公示过违法转包挂靠信息。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不是善意的,被挂靠公司不担责。

情形三:挂靠人盖的是私刻章、伪造章

挂靠人没经过被挂靠公司同意,私刻了项目部印章或者伪造了公司印章。这种情况下,"代理权外观"其实是虚构出来的——不是被挂靠公司提供的章,也不是公司授权使用的章。被挂靠公司不担责,挂靠人可能还要承担伪造印章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注意:项目经理的身份是另一种情形

挂靠人如果是公司正式任命的项目经理,他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签的合同效力,与一般挂靠人不一样。原则上,项目经理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民法典第170条),后果直接归公司,不一定走表见代理的判断路径。但如果这个"项目经理"本身是挂靠人冒充的,那就回到表见代理的讨论框架里了。

四、给施工方、材料商、设备出租方的实操建议

📋 如果你是被挂靠公司

  • 资质外借本身违法,建议从源头杜绝——能不出借就不出借
  • 项目部印章要建立严格的备案和领用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
  • 如果已经出借了资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挂靠人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合同的权限和限额
  • 一旦发现挂靠人对外签了合同又没付款,第一时间发书面通知澄清挂靠关系,不要沉默——沉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知道未反对"
  • 被起诉后,主动举证相对人不是善意或有过失,把举证责任接过来

📋 如果你是材料商、设备出租方(相对人)

  • 大额合同(几十万以上)必须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公司介绍信,复印存档
  • 核实签约人身份——要求查看工作证、名片、在职证明,最好复印留档
  • 合同付款账户尽量使用对方公司对公账户,避免打入个人账户
  • 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上要求对方公司盖章,或由能明确身份的人员签字并注明职务
  • 如果对方是挂靠的,事后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走民事诉讼

一句话总结:挂靠人用被挂靠公司名义签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钱该谁付,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的三个标准: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相对人无过失。三条同时满足,被挂靠公司要付;不满足,钱由挂靠人自己付。举证上,相对人要先证明"外观存在",被挂靠公司要证明"相对人不是善意或有过失"。盖了项目部章不等于公司认账,但确实构成表见代理里最常见的外观证据之一。

我在工地上跑的那些年,看过太多项目部印章满天盖的场景。资料归档时我特别注意——谁盖的章、什么用途、有没有授权委托书,三样齐全才能入档。当时觉得这是甲方内部流程管理的事,跟法律没什么关系。现在转入法律行业再看,那一本本归档材料里,就藏着表见代理判断的关键证据。一个项目部印章盖出去,被挂靠公司是真不知道、假不知道、还是装不知道?档案里全写着。

我是崔慧慧,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法律职业资格(A证),在建筑行业待了17年,你说的问题我都听得懂。